(2017)鄂900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杜凯与沈志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凯,沈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杜凯,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养殖户,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沈志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凯与被执行人沈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沈志珍偿还原告杜凯借款本金11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凯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杜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沈志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沈志珍至今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杜凯未提供被执行人沈志珍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志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