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金涛与刘世文、刘兴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涛,刘世文,刘兴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805号原告:汪金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叶达峰(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兴业,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涛诉被告刘业文、刘兴业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武汉中环佳美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房屋相关租赁合同有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本案原告汪金涛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102民初5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汪金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汪金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341.50元由原告汪金涛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一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