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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朋与吴强、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朋,吴强,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韩朋,男,1984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新贸街。被执行人吴强,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长寿镇长寿村。被执行人李丽,女,1984年1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邮电南街大前巷。本院在执行韩朋与吴强、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强、李丽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