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朋与吴强、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朋,吴强,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韩朋,男,1984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新贸街。被执行人吴强,男,1984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长寿镇长寿村。被执行人李丽,女,1984年1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邮电南街大前巷。本院在执行韩朋与吴强、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强、李丽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