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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立永与杨建尧、张顺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永,杨建尧,张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永,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建尧,男,1972年05月24日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顺科,男,1968年11月30日生,住曲阳县。郭立永与杨建尧、张顺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全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