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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