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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680号原告: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家福住址:阳江市阳西县新圩镇阳茂高速公路南面、省道282线西面用地。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文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阳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391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