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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克秀申请执行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秀,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克秀,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东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本院在执行张克秀与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10.3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