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光春与陈荣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春,陈荣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春,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陈荣瑞,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牛蹄镇。本院在执行陈光春与陈荣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荣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