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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纪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纪好,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纪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纪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10时许,海丰县赤石镇赤石圩第二生产队队长李某3(已判刑)与副队长被告人李纪好因土地纠纷,召集李某2(已判刑)与黄某1、曾某、李某4(均另案处理)等生产队队员来到与林某1家有权属争议的赤石圩松某林某1家自建房屋工地阻止施工时,与林某1、林某2一家发生冲突和打架。期间打架双方均有人员被对方殴打致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3、黄某1、李某4、林某2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017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纪好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88号莱斯顿酒店208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破后,被告人李纪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纪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纪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纪好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纪好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图及现场视频截图,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证人林某3、李某1、黄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曾某、黄某2、马某、文某1、文某2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纪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李某3等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纪好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纪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李纪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纪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纪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