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召与付朝阳、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召,付朝阳,梁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5号之一原告:谢召,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付朝阳,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梁婷,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谢召与被告付朝阳、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谢奔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XXX号X单元XXX室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字第××号)。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谢奔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107号2单元705室房产(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文龙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