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61郭家柱与朱芷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柱,朱芷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郭家柱,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朱芷萱,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连云区龙山路68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家柱与被执行人朱芷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