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楼波、吴国超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波,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12年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国超,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14年2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楼永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07年3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7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楼建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11年11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楼华东,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被告人楼华东及其辩护人鲍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楼波为抽头牟利,召集赌博人员、联系场地,开设赌场并联系被告人楼永进坐庄、被告人吴国超抽头,三方约定四四二的比例分成。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楼波召集赌博人员在义乌市城中北路400号2楼的房间内以“押宝”形式赌博,由被告人楼永进、楼建华坐庄,被告人吴国超抽头,共抽头9200元。事后,被告人楼波分得4200元,被告人楼永进分得3200元,被告人楼建华分得800元,被告人吴国超分得1000元。现被告人吴国超违法所得1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楼波召集赌博人员在义乌市柳青路1577号同一个春天会所五楼健身房右侧的房间内以“押宝”形式赌博,由被告人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坐庄,被告人吴国超抽头,参赌人员吴某1、沈某、杨某、吴某2、俞某1、楼某1、杜某在赌博场面上押注,后被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17600元。其中,被告人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事先商量合股坐庄,三人根据六二二的比例分成。现作案工具“宝”一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017年6月8日,被告人楼波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楼建华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楼永进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沈某、杨某、吴某2、俞某1、楼某1、杜某、朱某、张某、俞某2、楼某2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抓赌记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楼波、吴国超、楼永进、楼建华、楼华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波、楼永进、楼建华、吴国超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楼华东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国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楼永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楼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楼华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楼波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楼建华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楼永进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吴国超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宝”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傅 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