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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煜与湖南省祥明置业有限公司、杨国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湖南省祥明置业有限公司,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陈煜,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刘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喻孟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祥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书院路8号。法定代表人:罗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国华,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申请执行人陈煜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祥明置业有限公司、杨国华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国华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小林审 判 员  李志垠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业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