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振帆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亮、王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振帆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亮,王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75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锋,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振帆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二环北段西邻东二环豪顿国际*幢**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693821951A。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被告赵亮,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超锋,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振帆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帆公司)、赵亮、王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垫富宝是由其推出,由其为买方会员(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6年12月9日,其为被告振帆公司垫付消费款49790.26元。被告振帆公司拒不归还,另两被告亦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振帆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49790.26元;被告振帆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979.30(本金*10%)元;被告振帆公司向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97.9元(欠款额1‰)(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计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并要求被告振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他被告对被告振帆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及其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18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