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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胡富棠,胡志明,胡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12号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楼***室。法定代表人:叶进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娅,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4125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号。代表人:夏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931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榭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富棠。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乾浩,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4319-2)。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5765-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被执行人:胡富棠,男,193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胡赛花,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胡富棠、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6)浙0206执1210号】,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三门峡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胡富棠、胡志明、胡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浙0206执121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将上述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签订编号为CCB20150006-NB-012《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10月2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将上述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编号为信浙-B-2017-038-01,20170518-XD-KS-WR5-1《分户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6月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经上述债权转让,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是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申请变更(2016)浙0206执12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将本案债权通过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浙0206执12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