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文化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财保15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力,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邱文化,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文化与案外人陈军、田卫国共有的石国用(2015)变第6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784㎡)和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10**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2**号房屋;邱文化名下的石国用(2012)变第1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185㎡)、石国用(2008)变第18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10㎡)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邱文化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巷支行存款100万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文化与案外人陈军、田卫国共有的位于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居委会的石国用(2015)变第6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784㎡)和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10**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1**号、石房权证石门字第00532**号房屋以及邱文化名下的石国用(2012)变第1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185㎡)、石国用(2008)变第18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1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邱文化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家巷支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寒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