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刘文静、谈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刘文静,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1层1101、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被执行人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信力大厦2103座。法定代表人高西强。被执行人高西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翁李致,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静,女,1963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谈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刘文静、谈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证执字第4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200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