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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通银、潘菊英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银,潘菊英,杨光福,杨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杨通银,男,生于1936年8月1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潘菊英,女,生于1937年12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杨光福,男,生于1957年9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杨光禄,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杨通银、潘菊英与杨光福、杨光禄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