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细满与张际国、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细满,张际国,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4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细满,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张际国,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建宁购物公园时代广场负1033号。法定代表人张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细满与被执行人张际国、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街建宁购物公园时代广场,产权证号:1000329695号、1000329696号、1000329699号、1000329700号、1000329701号所有房号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细满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旿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旭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