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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杨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杨梅芳。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杨梅芳至今未履行偿还杨涛26000元借款的义务。现查明,杨梅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梅芳工资账户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