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杨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杨梅芳。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杨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杨梅芳至今未履行偿还杨涛26000元借款的义务。现查明,杨梅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梅芳工资账户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