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他1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495410-9。法定代表人:张学梅,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070-2。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江安县人民法院因其他情况不便执行,现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执字第299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应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