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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禹燕飞与被告唐湘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燕飞,唐湘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829号原告:禹燕飞,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小燕,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湘龙,男,xx出身,汉族,住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李勇。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燕飞与被告唐湘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禹燕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燕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禹燕飞承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