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23号案外人:梅旭,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雯,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安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诉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陕西建工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天来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案外人梅旭对查封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政通东路69号天来国际广场2栋1单元17层1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梅旭称,其于2015年7月21日与天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争议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为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陕西建工诉天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陕西建工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川01执保4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天来公司名下位于温江温泉××××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争议房屋在上述被查封范围内。另查明,2016年10月8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15执保5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梅旭所提异议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作出(2016)川01执保464号执行裁定,对梅旭所提异议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19日。本院认为,本院(2016)川01执保464号执行裁定对案外人梅旭提出异议的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查封之法律效力。案外人梅旭所提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梅旭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 桓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科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