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杜丕元、新民晚报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丕元,新民晚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杜丕元,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新民晚报社,住所地上海市都市路4855号,组织机构代码08621676-8。法定代表人:王晟。本院在执行杜丕元和新民晚报社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民晚报社所有的银行款项,以人民币7400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7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惠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