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622号原告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建设北大街政府招待所法定代表人李连合,总经理。被告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文庙路法定代表人张新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