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振国、徐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振国,徐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77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告:魏振国,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红英,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振国、徐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魏振国、徐红英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某某人民陪审员 李万宏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