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柏俊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柏俊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970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景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昕彤,女,系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柏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柏俊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