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玉明与吴雪玲、吴兵兰、吴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明,吴雪玲,吴兵兰,吴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明。被执行人吴雪玲。被执行人吴兵兰。被执行人吴根珍。申请执行人吴玉明与被执行人吴雪玲、吴兵兰、吴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雪玲、吴兵兰、吴根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玉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57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057元,合计77575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雪玲、吴兵兰、吴根珍银行存款人民币7757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力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