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骆桂兰、雷宇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桂兰,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23号申请人骆桂兰,女,1949年11月22日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雷宇,男,1945年2月7日生,住桂林市。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骆桂兰与被执行人雷宇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02)象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雷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象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