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靳连胜、武勇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连胜,武勇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连胜,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勇强,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上诉人靳连胜因与被上诉人武勇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庭前发出传票,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靳连强于2017年6月6日签收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靳连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靳连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春笋审判员 王玉敏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