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张良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张良,张海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刘路龙居山庄一号楼107.207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162XT(1-1)。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天悦中心物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艇,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良、张海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良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合肥徽一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