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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晓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20-1号被执行人:夏晓华,女,1964年0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本院在执行被告单位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亨友、蔡方年、张运风、胡玲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1刑终3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晓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审判庭室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夏晓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阶段,目前正在审核、清算中,具体数据正在统计中,为了进一步核清数据,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法院对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等一系列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核算清理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晓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永州天宇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具体数据正在统计中,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晓华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