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进平、陈进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平,陈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平,男,生于1962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陈进勇,男,生于1978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平与被执行人陈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进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住所地村委会证明及本院调查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终本的基本条件应予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