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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秀江与孙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江,孙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继红,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江与被执行人孙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一、被告孙继红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秀江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秀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孙继红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继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孙继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继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孙继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孙继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将被执行人孙继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