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41号原告: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51号楼千秋商务7层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16040547。法人代表:李正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002610。法人代表: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华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郑州世卿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