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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峰申请执行刘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刘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1948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来运,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峰与被执行人刘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来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晓峰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刘来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来运银行存款10800元(含利息750元),现相关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