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坤敏与昭通市昭阳区荣耀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敏,昭通市昭阳区荣耀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692号原告张坤敏,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7日,居民,大学文化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荣耀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林。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烟厂大南区30号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敏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荣耀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坤敏负担25元。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