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罗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罗丹,周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861577864F。法定代表人聂峥嵘,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丹,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知菊,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丹、周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人罗丹、周知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丹、周知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账号为62×××7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游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