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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罗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罗丹,周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861577864F。法定代表人聂峥嵘,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丹,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知菊,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丹、周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人罗丹、周知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丹、周知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丹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账号为62×××7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游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