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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智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智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640号原告:漳州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金珠片区金埔路与金石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2989045Q。法定代表人:吴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林智贤,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原告漳州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智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漳州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