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满虎与赵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满虎,赵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武满虎,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襄汾县南辛店乡贾罕村。被执行人:赵严松,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襄汾县南辛店乡北许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满虎与被执行人赵严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襄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满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襄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