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登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王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王登杰,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王登杰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