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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登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王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王登杰,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静与王登杰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