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7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于、黄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于,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于,男,生于1974年1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黄伟(曾用名黄尚万),男,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1435号邵于与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3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