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陈根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堂,陈根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堂,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根堂,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高金堂与陈根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高金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