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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高金堂与陈根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堂,陈根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堂,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根堂,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高金堂与陈根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高金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院(2016)内062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