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王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984号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35年10月17日生,住项城市。被告:王建中,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项城市。原告李玉兰与被告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3月3日被告王建中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1998年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息2.5分,当时下欠4000元,现原告已年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王建中没有向原告借款,不是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退回原告李玉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