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会银与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银,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115号原告:胡会银,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淮保,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州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立,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嘉兴南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穆翠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会银与被告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催缴,原告胡会银未按时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会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999元,已收取20500元,退还原告胡会银10250元。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