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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会银与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银,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115号原告:胡会银,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淮保,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州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立,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嘉兴南路南首西侧。法定代表人:穆翠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会银与被告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子孚信电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催缴,原告胡会银未按时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会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999元,已收取20500元,退还原告胡会银10250元。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