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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利辉与张彦杰、XX霞、白永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辉,张彦杰,XX霞,白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03号申���执行人陈利辉,1975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芳草园小区。被执行人张彦杰,男,1979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南环路乐新小区。被执行人XX霞,女,1979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南环路乐新小区。被执行人白永辉,男,1977年12月,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同常店村。本院在执行陈利辉与张彦杰、XX霞、白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3161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彦杰、XX霞、白永辉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