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84号原告:韩某,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焦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顾亚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