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755号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岐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3482634B。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景,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古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1953358F。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43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