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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付林刚与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林刚,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29号原告:付林刚,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被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号附**号。注册号:510104000103934。法定代表人顾万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林刚诉被告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付林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42.00元,减收计635.00元,由原告付林刚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