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师范附属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鑫磊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师范附属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鑫磊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全,系经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师范附属高中(现公主岭职业高中)。法定代表人宋臣,系校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告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